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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 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 过 2 0 1 1年7月2 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1 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 2号 公 布 自 20丨1年11月1 日起施行) 第 一 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 例》和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 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 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扃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 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 四 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 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 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 45 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 六 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城市总体规 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3 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 划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 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 第 七 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 规定各类绿地的控 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 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 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 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 八 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 巳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 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自批准之 曰起3 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 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 九 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 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 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 域; (三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 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 域。 第 十 条 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 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 证书。 第 十 一 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 边绿地等划定绿线 的具体标准,按照国 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6 第 十 二 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 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 录,按照规定划 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 录应当按照保护等 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下 列三个保护等 级: (一)万绿园、人民公园、 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 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 一级保护绿地; (二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 占地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 级保护绿 地; (三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 属绿地为三 级保护绿地。 第 十 三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 调整, 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 等情形致使 城市绿地发生 变化,城市绿线需 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等 特殊情形 ,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 列 规定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 由市人民政府 提出调整 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决 定; (二 )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审核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3 0个工作曰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 (三 )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由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其中, 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 的,由建设单位 提出,调整标准 根据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合格的附 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 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 的,由产权单位 或者业主委员会 提出,涉及 居住区的,报批 前还应当经本 小区业主大会同 意。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 要, 依法修 改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涉及的城市绿线 调整, 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四 条 城市绿线 调整前,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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