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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别协助本 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 制定本条例。 行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 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厂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 (一)单位改制方案,破产方案,资产重组方案,重 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称谓的统称。 大技术改造方案,环境保护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 方案; 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 大决策,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 算、资产状况、担保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大宗物资采购 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 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理制度。 (三)重要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 第四条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 况; 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 动(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密。 (五)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单位职工养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 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六)单位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七)民主评议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情况、重要岗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 人员选聘和任用情况,职工的招聘、晋升、解聘、专业技 构或者人员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术职称评聘情况,奖惩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 (八)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收入的分配 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方案,单位年度业务招待费用和公费出国出境情况;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 (九)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事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业单位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 (十)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 行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厂务公开工 况。 作。 前款规定的事项事前不宜公开的,事后应当适时 行政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 公开。 生产监督、人事、审计、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 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执 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 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项: ·9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 (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务公开责任人和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对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法律 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研究并协调解决厂务公开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 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 和履行情况; 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会同同级工会调查处 (六)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 理。 况。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及 第九条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 或者取消单位和厂务公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当年 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布的时间不得少 度评优受奖、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于十五天。 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厂务公开责任人和直 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情况发布 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内部报刊、墙报等形式进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行。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十条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 (三)虚假公开的; 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 (一)开会五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交的; (二)组织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的真 (五)对职工(代表)大会议定整改的事项不在规定 实性、合法性进行民主评议; 期限内整改的; (三)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 (六)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职工的合理建议不 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 按规定时限答复和整改的; 明。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 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 及时反馈给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 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 消其当年度评优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构 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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