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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 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 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 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 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 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 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 1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 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应 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五条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 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 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 报见义勇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 构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级综治机构可以 依职权直接办理。 第七条 县级综治机构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 2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本级人 民政府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 定。 县级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当有公安 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见 义勇为行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将见 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 示,并向见义勇为行为人 或者其近亲属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书;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 为的,应当以 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 需要保 密的,不予公 示。 申报人、举荐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对确认结 论有异议的,可 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由综治机 构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进行 评审,确定奖励 金额,并报 同级人民政府 审定。 第十条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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