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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 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实 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 执法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执法 情况调查研究。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 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1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 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了解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 况,督促有关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以 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 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 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 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吸 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 2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 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学 习有关法律、法规,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相 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 执法检查可以选择一些部门或者地区进行检查,也 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 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 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了 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 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 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 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 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 举报。 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 机关查 明情况,依法 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 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 写出执法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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