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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 — 1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由东山景区、二一九公园景区和 玉佛苑景区组成,景区面积为 17.42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为 16.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按照《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 围,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凡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其保 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风景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 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对各种破坏行为应当举报和制止。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 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2 —第六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 批程序办理。 保护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 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 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管委会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 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九条 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 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第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 。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 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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