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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 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 政公署、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地区工 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区工作委 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 制,按照民主集 1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 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 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委员五至七人。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和委员 , 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办 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 任免。 第六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处理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在本地区 的贯彻实施情况。 2(二)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 民族、 宗教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本 地区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 况。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在本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 展视察和培训,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 务。 (七)开展信访工作,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地区行 政、 审判、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 控告、 检举和建议、 意 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对拟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 有关事项,在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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