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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信息化条例 (200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 — 1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化,是指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 快发展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领域广泛推广应用 信息技术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以及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 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 应用、注重效益、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 化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 施,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合理投入,安排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引 导、鼓励信息产业发展,并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和信息产业园 区建设给予扶持。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 展导向目录,引导产业发展。 — 2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信息化发展 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信息化发 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 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征求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 符合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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