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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和龟峰风景名胜区 (统称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 1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 理,适用本条例。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 国务院批准的《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龟峰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 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 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虎山管 委会)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龟峰管委会) 分别是鹰潭市人民政府和上饶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负 责各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 度; 2  (四)组织调查、评价和登记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名 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 作;   (六)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 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 源的行为,并负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 规划。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碧水丹山、天师道源、春 秋崖墓等特色;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丹霞奇峰、石窟 等特色。   第八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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