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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 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 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 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 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 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 15 10 15 20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 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 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 作;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 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 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 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 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 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 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 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25 10 15 20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 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 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 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 市)、乡 (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 (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 活动,落实综合防 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 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 教 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 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 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 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 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 教育工作纳入中小 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 小学校应当将 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 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 村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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