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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 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 华侨、 港澳台同 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法规,本人自愿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银川市荣誉市 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和福利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 的; (三)为本市工业、 农业、 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 高新技术和 其他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 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 1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 论价值或者现实意义的建议、 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 会效益的; (七)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 市)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 荐;属香港同胞、 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 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 ; 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 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 府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 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 统一制作,证书由市 长 签署。 第六条 对荣誉市民的事 迹应当予以宣传报道。 第七条 荣誉市民 应邀可以列 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 他会议。 荣誉市民 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 时,享受贵 宾礼遇。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 持经常联系,定 期向其通报本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情况。 第八条 荣誉市民 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 与荣誉市民称 2号不相称的行为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 应当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 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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