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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9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三章 服务 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 1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外来本市居住的; (二)市辖区与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 ; (三)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 导、完善服务管理的方针,遵循综合治理,属地管辖和 便民、 高效、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 具体工作。 公安、 人口和计划生育、 劳动、 教育、 卫生、 民政、 住房保障 、 司法、 建设、 工商等行政部门 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2做好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 县(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逐步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 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经济建设和 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居住登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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