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的若干规定 (2006年10月2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根据《中华民族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林业生产的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业主,应当按照 煤炭的产量每吨提取一元资金,专用于营造坑木用材林。自治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条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留成自治县百分之八十, 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自治县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可在辖区内设立 木材检查站。 第五条 自治县根据林业生产实际制定当年的木材生产预伐 计划,预伐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总数不得超过年度商品材采伐 1 限额和上年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百 分之九十。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木材采伐审查和批准 机制,增加木材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将木材采伐指标的安排 情况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 在按《中华民族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时,无法查明运费的,按其承运的木材当时的市场运价 计算。 第八条 自治县支持和鼓励木材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向规 模大、品质优、增值高的方向发展。 自治县扶持和鼓励发展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林木基地的林 板业。 第九条 本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09-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09-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09-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09-03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1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