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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青少年、 民 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 作,应当将国防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 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 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 1 (二)落实国家国防教育规划,制定国防教育年度计划 ;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 使用和管 理; (四)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者国防知识读本,培训国 防教育教员; (五)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进行国防教育宣传 ;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是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 民政、 文化、 广播电影电视、 新闻出版、 司法、 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 育工作。 征兵、 国防科研生产、 国民经济动员、 人民防空、 国防交通、 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负责 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 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综合性日报、 政 府网站应当开设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国防教育,并不得收取任 2何费用。 第七条 每年8月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月。在国防教育宣传 月和国家设立的全民国防教育日,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组织, 应当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八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保障国防教育所 需经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国防教育场所,设 立国防教育网站,举办国防教育巡回展览,创办国防教育 刊物, 出版国防教育作 品。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对其领导人员的国防教 育,采取以下 措施进行: (一)将国防教育纳入理 论学习计划; (二)定期举办国防教育讲 座; (三)组织 “军事日 ”活动; (四)按照国家的 统一安排,接受军事 院校的培训。 对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采取理论学习、 业务培训、 形势 报告、经常性教育活动等 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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