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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08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五章 技术市场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 1 ─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与技术市场 相关的活动(以下称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交 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凡有利于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均可 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 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 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 , 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 服务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 ─ 2 ─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 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 明文件不全的技术 广告的; (五)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技术交易 需要订立技术合同。 订立技术合同 使用 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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