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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 管理条例 (2008年3月19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贵 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 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与建设、城镇 设施、城镇绿化、城镇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的城镇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 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镇规划 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 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 、 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进行统一规划 ,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投资参与自治县城镇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规划与建设— 3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规划、区域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 防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 , 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 序报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 划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 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 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 求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 的建设用地;改变建设用地用 途,应当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城镇规划区内的 道路、广场、绿 地、防 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未经批 准,不得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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