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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 保护条例 (2008年2月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民 族 文 化 村 寨 的 规— 2 —划 、 保 护 、 建 设 、 管 理 和 利 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民 族 文 化 村 寨 的 规 划 、 保 护 、 建 设 、 管 理 和 利 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村 寨 ,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命 名 为 民 族 文 化 村 寨 : (— 3 —一 ) 历 史 悠 久 , 布 局 协 调 , 建 筑 典 型 , 具 有 显 著 民 族 特 色 或 者 地 方 特 点 的 ; ( 二 ) 传 统 习 俗 保 存 完 整 、 民 族 风 情 浓 郁 、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或 者 地 方 特 点 的 ; ( 三 ) 与 历 史 名 人 或 者 重 大 历 史 事 件 相 关 联 的 ; ( 四 ) 具 有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和 生 态 自 然 景 观 的 ; ( 五 ) 民 间 传 统 艺 术 或 者 工 艺 独 具 特 色 的 ; ( 六 ) 有 纪 念 意 义 或 者 独 特 文 化 内 涵 的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民 族 文 化 村 寨 的 规 划 、 保 护 、 建 设 、 管 理 和 利 用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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