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4月3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批准
2008年5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保障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 ,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
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 ,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 ,利用自己
的时间、技能等资源 ,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成立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包括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
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
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 ,将志愿
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
展。
第六条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
务工作。
2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
件,经民政部门登记后依法成立。
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制度 ;
(二)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
(四)组织志愿者的培训 ;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
(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
(八)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
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团体可以申请
加入志愿者协会 ,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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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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