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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 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 — 1 —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 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 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 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 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 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 进步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 知识产权。 — 2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 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 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确定本市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 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 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 交流。对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技术 贸易活动、 建设 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 联 合体等方面给予优先 支持。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科技有关的 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技术计划 时,应当 征求企业和相关行业协 会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 等院校和 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 学、 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市 场为 导向、产学研 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 系,以增强科技成果 转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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