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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 发展应用条例 (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 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 发、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 、 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 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 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坚持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 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实行以国家公布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的方针,达到全面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 2 —在乡村应当创造条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 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 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 料发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 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 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宣传,增强公众 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 产、开发、推广、应用,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 并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制度。   鼓励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 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治区标准 或者经过备— 3 —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 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 并经法定质量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 销 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经 依法认定符合 认定条件的,生产企 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的 认定条件为 :   (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 围;   ( 二)企业生产规 模、生产工 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 产业导向 ;   (三)产 品经法定质量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的,应当向 州、市 (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 收到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 管理机构 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 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进行 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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