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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阳 市 村 级 道 路 管 理 养 护 条 例 (2007年9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管理养 护,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 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 接的道路。   第四条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 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统一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 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1 —  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 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 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 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 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 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 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 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 — 2 —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 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 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 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 两侧环境 的整治和保持。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 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 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 护工作;   (二)编报全市村级道路发展规划;   (三)编报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 全市村级道路养护计划 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村级道路养 护市场运作情况;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 技术服 务。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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