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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 和水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 工程的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中上游流域是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 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中上游流域的地表水、 地下水和万家寨引 黄工程引入汾河的黄河水(以下简称引黄水)水资源管理和水 环境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 1 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相适应。 流域内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 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四条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 省发展和改革、 财政 、 国土资源、 建设、 农业、 林业、 水利、 环境保护、 价格、 引黄工程管 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和流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委 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 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 的职责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 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执行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 国土资源、 建设、 农业、 林业、 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汾河中上游流 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流域内的区域 2水资源综合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 域供水专业规划,同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七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流域内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流域供水专业规划 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 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 工业、 生 态环境用水及河道生态基流用水。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汾河源头雷鸣寺至汾河水库水 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排 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 ;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 (三) 从事游艇旅游、游 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 体的活动; (四) 从事影响水工程 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采矿、取土 等活动; (五)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 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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