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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第十条   代表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每 一选举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填写选举票时,分别在选举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作下列符号:赞成的划“ Ο ”;反对的划 “ × ”;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举票另选人姓名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 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 Ο ”,没有划“ Ο ”的无效。 填写选举票要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笔、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选举票上所划符 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第十一条   每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 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 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 第十二条   省提名的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当选的名额不足时,缺额保留。 第十三条   另行选举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从未当选的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中确定候选人 名单;如果只选 1 人,候选人应为 2 人。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另行选举仍未 选出或者仍未选足应选名额时,本次大会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大会选举时,设监票人 7 名,其中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各推选 1 名代表担任,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 作进行监督。 大会设计票人 13 名,其中总计票人 1 名。总计票人和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工作人员中指定。总计票 人和计票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发票、计票工作。 已提名作为候选人的代表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第十五条   大会选举会场按座位区设 3 个投票箱。其中,主席台设 1 个投票箱,代表座位区设 2 个投票 箱。 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自己座位区的票箱投票,接着到所负责的票箱监票。随后,主席团成 员及代表按座位区依次投票。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清点投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 行主席报告投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和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选举过程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公告 (第 2 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经厦 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7 年 12 月 12 日 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2007 年 12 月 7 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 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为第四项“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 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厦部 队选出的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 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于本次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审议完毕,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 告。” 六、新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九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 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 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八、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五年规划草 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 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该条中的“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修改为“审查市人 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 十二、新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 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 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5十四、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 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十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 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 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 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十七、第七章标题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1995 年 3 月 3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11 月 11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部份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1 年 2 月 24 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 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5 年 2 月 26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 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 12 月 7 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 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07 年 12 月 12 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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