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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 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 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 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 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 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按照章程规范内部管理, 15 10 15 20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经济 实现形式以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指 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 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通 过各种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 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 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 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级农业(经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 务工作,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扶 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业(经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创办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供下列指导帮助: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二)组织创办人员进行 免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三)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 25 10 15 20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每年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 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 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当 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 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 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 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 训、农产品质量标准 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 销和技术推广等活 动;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 与社 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拟定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 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 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提供有效服 务。   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 贷款担保 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 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单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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