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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八十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6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 投资保护法》办法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名义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24 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 会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帮助台湾同胞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台湾同胞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以及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等工 作;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工作。 第五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稀缺原材料开发项目;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形式和出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做到合法, 公正和公平,不得刁难、拖延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 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九条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本省 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 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方案应当有利 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胞的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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