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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 15 10 15 20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 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 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 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 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 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   第六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制度。 25 10 15 20  第七条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 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 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 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 于二百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 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 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 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 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 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 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应当及时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要求 以及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执行职工 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遵守 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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