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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 、 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关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 事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 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 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大措施; (三)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 施; (四)自治区财政决算; (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 (六)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 案;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 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作出 相应的决议、决定: 2(一)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情况;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全区有 重大影响的审判、检察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改革事 项; (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 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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