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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 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 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 1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 律和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 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 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 2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 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 告。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于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 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 报告的议题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 于每年十一月下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题建 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题建议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 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 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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