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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 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 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 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技 术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 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血防专项工作计划。 第四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 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办事机 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 — 1 —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做好血防工作。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 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血防工 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 年增加。血防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 规定的标准安排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履行血防职责所需的费用有困难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血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禁止截留或 者挪用血防经费。 第七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 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血防区和一般血防区,进行 分类指导,科学防治。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 组织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 进、推广血防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重点血防 — 2 —区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和较大洪涝灾 害等时期,集 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第十条 洞庭湖水系相连的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务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的规定,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 措施。 第十一条 血防区新 建、改造城市公共 厕所,实施农村 改 厕、沼气池建设,应当按照 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 范进行建 设,使其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 卵的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卫生、农村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 海事或水 运)、渔 业主管部门应当在 船员、渔民集 中休憩地按照 无害化要求和血 防技术规 范修建公共厕所,督促水上 运输业主和渔民在 运输 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 厕所。 禁止向血防区水体排 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二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 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血防区引导和 扶持农业 种植、养殖 结构的调 整;推行以机 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推行有 钉螺水 田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实行水 旱轮作;推行封洲禁牧、家畜 舍 饲圈养,加强对 圈养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结合 血防区的 江河湖泊治理、 灌区改造和新建、改建血防区引水 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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