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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 (2007年9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 、 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和 《内蒙古自治区 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用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 场地及周围的地震活动、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 件,按照工程类型、 性质、 重要性,确定与工程规划、 设计所需 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 容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 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 地震动峰值加速 1度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本条例所称地震小区划是指对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 划图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 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上 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 经济、 规划、 国土资源、 建设、 工商、 水务、 交通 、 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主 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 震设防: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 五百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 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 一千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 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广播电视中心、 地球卫星站 、 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 枢纽;   ( 四)铁路 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 候机楼、 航管楼、 大型机 2库;   (五)单机容 量三百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 量八百兆瓦及 以上的 火力发电厂,五百千伏及以上的 变电站和二百二十千伏 的重要 变电站,市级电 力调度中心;   ( 六)坚硬、 中硬场地八十米以上的高 层建筑,中软、软弱 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 层建筑;   ( 七)五百张床位以上的 医院,六千个座位以上的大型 体 育馆,八百座位以上的 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 以上、人员活动 集中的多 层大型公共建 筑;   ( 八)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 供水、供气、供电、 交通调度 控制中心及主干 线工程;   ( 九)生产和 贮存易燃、剧毒、 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 设施,研究、 中试生产、 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 菌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十)水 库、 城市上 游的挡水建筑、 防护 堤工程、 污水处理 工程以及其 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 利用核能和 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二)活动 断裂带两侧三百米范围内新建的 厂矿企业及 住宅小区、商 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 界线两侧八公里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   (十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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