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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 2 ——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 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 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 , 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 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 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 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 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 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 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 3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 环境。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配 备相应的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 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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