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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开采的,闭坑后的坑井回填、土地复垦利用、环境 第六条上级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自治 保护、不安全隐患消除等经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 县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验收合格,可返还抵押金及利息,并办理注销采矿 第七条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规规定的矿业权审批权限,组织矿业权的招标、拍 第十三条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卖和挂牌出让。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的企业法 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 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优先受让矿业权。 偿费。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 矿业权。 的必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 第八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 立健全各项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勘查区范围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及探矿 矿山企业须向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权延续、变更、转让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先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 第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 审批手续。 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 第九条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 对采矿企业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埋 失和地质灾害。 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企业的界桩和标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非法买卖、出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 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抵押、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 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探矿、采 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考 矿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核指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去薄,滥采乱挖,破 (二)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 坏、浪费矿产资源。 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责任者限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月、季、年度开 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采量、损失量及保有储量台账,每年向企业主管部 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门和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批准设计 统计报表。 要求进行采矿,采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开办矿山企业必须向自治县国土 的,处以矿石损失量的(按销售价折款)30%至 资源部门交纳闭坑抵押金。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 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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