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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 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 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 1 —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中小企 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 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并将 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 中小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 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企业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 (三)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 务体系; (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 体系; — 2 —(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 和服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行政许可项 目,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 和领域。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实守 信,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 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降低 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社 会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 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和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创业培训以及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并逐年增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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