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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汕头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6月28日 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5日-2-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 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 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3-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 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 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 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 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 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 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 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对日程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 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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