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10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62次会议审议了草案修改稿,形成草案表决稿,并建议提请本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应当明确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据此,增 加一条为草案表决稿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 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 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少数民族于部。”(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中“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民族 医药卫生专项经费”的表述不清楚,据此,将本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医药卫生专项 经费,加强民族医药的研发利用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草案表决稿第三十条) 同时,对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汇报,请审议。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 26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 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 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辐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 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 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 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 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贵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 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 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 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 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 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27-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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