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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5 10 15 20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 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 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 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 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 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 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 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 义务。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 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 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 25 10 15 20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 比;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 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 音像出版等单位的作用,组织 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制宣传 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法制 宣传。   第十条 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 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 绩纳入考察内容。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 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 织录用公务员考试 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 重要内 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 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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