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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 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 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 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 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2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 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 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 位的档案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 收 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 县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 置档案机构或者 配备档案 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 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 置档案机构 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 障档案工 作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各 类档案馆是 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 按照 下列规定对分管 范围内的档案 进行管理: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 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 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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