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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 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全 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试验,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 破,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对统筹城乡综合配 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 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作用,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 持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改革试验,努力探索适应 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号召全 市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加快建 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目标而奋斗。 — 1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授权市人民政府 可以就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 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城乡劳动就业 与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文件,进行 改革试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 验示范区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坚持本市地 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 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和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可 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在其辖区 范围内进行改革试验。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 革试验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 理和修改,并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 验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统筹城乡综合配 套改革试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2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 革,支持和保障改革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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