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2001年1月1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 年4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 行 根据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2007年8月29日青 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 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 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的执法责任制工 1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 正。 第四条 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 负责。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 的具体工作。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 任落实到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五条 同一法律、法规涉及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 门,需要明确职责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 其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 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 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 任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2 (二)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 简称人大常委会 )备案。 第十一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执 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 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条例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 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执 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方式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 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 (一)听取并审议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责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2007-09-2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2007-09-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2007-09-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2007-09-2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