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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6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 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 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 名木保护管理的管理部门。 县(区、市)负责林业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 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银川市园林绿化 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建设、 城管、 交通、 土地、 规划、 水利、 农 牧、 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登记、 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制定保护措施、 划定保护范围、 确定 管护责任。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 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 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 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 管理和单位、 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 名木的养护责任: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 地以及城市景观区、 道路、 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 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散生在机关、 部队、 院校、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寺 2庙等管界内及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 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 公路、 河道、 沟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 由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 理部门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村民负责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 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的 管理部门 办理养护责任 转移手续。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 人承担, 可以折抵全民义务 植树劳动量。 抢救、 复壮古树名木所 需的费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承担 。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 经费、 城市园林绿化专 项资金中划出一定 额度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 技术规范养 护管理,保 障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 养护单位或个人发 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 现 象,应及 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 组织 指导抢救、 复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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