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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办法 (2007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与财政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五章 干部与人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 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 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 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 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 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 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 — 2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 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 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 金。 第二章 经济与财政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 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 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 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 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 深加工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免除民族 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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