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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七十二号)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贾会第卡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者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 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关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避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 则。 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 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盘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药用气的宜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 事故的发生。 第六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 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撞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 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 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峻工验收。 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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