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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负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 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 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基本职贵是: (一)组织草拟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 一 44 (二)组织宜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实施;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量大间题 (四)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单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 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七条妇女有权通过客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公共政策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 的意见。 第八条客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酝酿、协商 和确定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遮,逐 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换属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的比 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 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平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 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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