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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指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 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 务等。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 1单位的厂务,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 、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的日 常工作,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 查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 规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应当有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 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 ,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重组、破产等方案, 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2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 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 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 、 变更和履行情况;   ( 六)职工 提薪晋级、工资、 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 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   (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 评聘,评选先进的条 件、数量和结 果,职工招 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治等措施,企业公 积金和公益 金的使用方案,职工 培训计划;   ( 九)民主 评议企业 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 员、重要 岗位人员的 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中 高层管理人员廉 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 、 奖金、兼职、 补贴、住房、用车情况, 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 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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