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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 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维 护职业教育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 方针,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 合。 第四条 本市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引导、校企合 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 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整合资 源,分类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发 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学 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库区移民、外 出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 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 2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监 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并向社会公布督导 结果。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行业协调工作机构,促进职业教育与行 业、企业的合作。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发展本市职业教 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业 教育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杰出技能型人才给予表 彰或奖励。 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具体 等次划分标准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教师;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教学基础设施和满足教学需要的 设备;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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