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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流域 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羊河流 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 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 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流经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 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的景泰县区域。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水定需、厉 行节约、科学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 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 1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审核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和利用 工作; (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 (四)审批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 (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 构)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 体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 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 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 护、节约和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维护 — 2 — 和节水投入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 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专 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规划由流域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 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是: (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 (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 数 量、耕地面积、国内生产 总值等。 第九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应当统筹 兼顾生活、生态和生产用 水,正确处理上下 游、左右岸的关系。 水资源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 变化增减。 第十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 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流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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