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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 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 等活动。 1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 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 责。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 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 开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 府采购执行情况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 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 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 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 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 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 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 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 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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