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2007年7月2 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 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 企 业 ( 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受赠人)捐 赠财产,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 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 管理。 捐赠人要求人民团体、村 ( 居 )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时,人 民团体、村 ( 居 )民委员会可以接受捐赠,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 将捐赠财产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华侨捐赠应当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迫华 20 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华侨捐赠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 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华侨捐赠工作。 审计机构对华侨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 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规定。 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捐赠人要求对捐赠情况给予保密的,受赠人应当保 密。需要公开报道和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华侨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项目,可以 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应与 捐赠人就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 工后,受赠人应当将项目建设、财产使用和项目验收情况向捐赠 人通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颁 21 发华侨捐赠项目确认证书 - 受赠人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后,不得强 求捐赠人追 加捐赠款项。 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 设、使用情况进行 查询,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也可以委托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 申请审计机关对捐赠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受赠人接受华侨捐赠的财产应当办理受赠 手续,并 将受赠财产 登记造册 ,实行专项管理。 受赠财产 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自受赠 之 曰起 3 0日内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其中,受赠财产 价值在人民币5 0万元以上的,市、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 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 赠证书。 受赠财产 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 不 含1万元)的,受赠 人应当在 翌年的一月 份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 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因城乡建设或教育、卫生等资源布局调整等原因需 要撤销、终止、合并华侨捐赠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 决定前 向捐赠人和原 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情况。受赠人的上级主 2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2007-07-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2007-07-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2007-07-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2007-07-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1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