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 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 发展改革、 价格、 财政、 审计、 监察、 公安、 交通、 商务、 建设、 中小 企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企业 权益保护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业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1 第四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应当代表企业 利益,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企 业经营行为,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 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类企业参与公 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为企 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 个人的非法干预。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有 知情权。 第九条 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的检查。 第十条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形,并对相关产业造 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相关企业可以自行 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提出反倾销、 反补贴或者采取保障措施调查 的申请。 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 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提 2起诉讼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 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 ; (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市场信用,依法 纳税; (三)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和能源; (四)依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 加强劳动保护,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五)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不 得扰 乱市场秩序,不 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鼓励企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 慈善事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有下列 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行为: (一) 违法收费、集资、罚款、没收财物; (二) 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三)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的财 物,在企 业报销各种费用; (四)强制企业参加不 必要的学术研讨、培训、 考核、评比 和协会、 学会、研究会等; (五)强制企业 刊登广告、订购报刊、 进行有 偿新闻报道,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07-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07-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07-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07-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