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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4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2007年7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 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促 进塔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合作区按照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 发展观,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 区内兴办出口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 经济,优化出口结构,把合作区建设成技术先进、环境优良的 综合性产业区和进出口基地。— 2 —第三条 合作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断 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合作区内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境外投资者和境内 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合作区内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 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 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合作区的发展 和繁荣。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合作区管委会),作为塔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塔城 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合作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合作区实施行政 管理,制定和实施合作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3 —(二)依照塔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 合作区发展规划,经塔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对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 进行审核、审批; (四)在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受委托依法办理合作区内土 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对土地开发利 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合作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 物价、环境保护、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 作; (六)负责合作区内 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 设和管理; (七)负责管理合作区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 益事业,受委托审批、核发 相关证件; (八)管理合作区内的 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 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合作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依法管理有关的 进出口业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或 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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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2007-07-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2007-07-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2007-07-1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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