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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1日甘肃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从事广播 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 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 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1 — 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与广播电视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台 (站)的工作; (四)组建和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五)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的制 作和播放、视频点播业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 视节目、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电视播放实施管理; (六)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放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事 件; (七)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和 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发展与改革、文化、建设、财政、教育、新闻出 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 制度,采取网上举报、专线投诉、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接受 社会公众监督。 — 2 —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设施 第七条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其许可 证的审批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转让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 性有线广播电 视站, 由申请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在地县级以上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名称、呼号、频率、频道、 技 术参数和地 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 先报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 终止的,应当报经 原审批机关批 准;确需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同 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 超过三十 天的,视为 终止。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工 程的设计、施工和安 装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 技术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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